“跳单”是指购房者享受了中介服务却跳过中介直接跟卖家签约的行为。如今,禁止“跳单”被写入新版《民法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胡震霄告诉记者,此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跳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如今,《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违约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房屋买卖类中介合同,而是扩大到了所有类型的中介合同。对“跳单”违约的认定也不再要求中介合同中必须含有“禁止跳单”的相关表述,委托人实际享受到了中介服务,亦不得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而又绕过中介签订合同。胡震霄表示,此条规定要求消费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过,当多家中介将同一房源挂牌交易时,买家仍可选取最适合的中介机构。(本报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