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证监会日前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该规定,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有必要予以调整完善。”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

一方面,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了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

“整体而言,本次修订提升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完善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健康发展。”常德鹏说。(记者姚均芳)

关键词: 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