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收付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政策解读,该《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住房租赁企业要在监管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监管方式、权限、规程等事项。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住房租赁企业如无法按合同约定向房屋权利人足额支付租金,或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预缴租金的,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在该企业自愿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中划转补足;在风险保证金划转仍不足的情况下,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从住房租赁企业的一般结算账户划转。

经协商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关系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30日内通过租赁台办理租赁合同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后,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包括押金退还、租金划转。其中,承租人缴纳的押金在租赁关系结束后,押金应返还至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结算账户,由住房租赁企业依据合同与承租人协商处理。

采取不当手段以期达到规避资金监管的目的,如以不合理高价租金水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或以不合理高价收取不超过1个月押金等情形的,也应纳入监管账户。

关键词: 不当手段 资金监管 监管账户 租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