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与建议的公告。根据《意见稿》,明码标价监制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销售人员信息等都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同时,《意见稿》还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公示和宣传分期首付、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
不利因素应及时准确全面公示
按照《意见稿》,商品房销售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信用信息、明码标价监制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项目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人防车位信息),都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更新。
项目内外和户型设计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必须公示,尤其是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公示应及时、准确、全面。
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公示信息应与规划部门审核的规划图纸注明的规划功能保持一致。公示信息应明确告知项目商品房功能属性,并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公示商品房功能属性的知悉情况。
开发商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
同时,《意见稿》还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制作宣传单、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误导购房人,不得公示和宣传项目众筹、分期首付、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
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地铁站点及其他规划配套等不确定信息,应以当时的政策信息为准,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公示的不确定信息不得作为确定信息进行宣传推广。
样板房优先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样板房展示内容应与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设施设备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或非交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