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2017年3月30日至今多少天)北青网2021-05-19 2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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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购房资格和原配“假离婚”和朋友妻子“假结婚”这是什么操作?!
为购房资格
娶了朋友妻
2016年10月,黄某想要在上海买房,无奈不满足购房资格条件,即使有钱也买不了房。在与朋友陈某的聊天间,黄某知道了其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
黄某便与朋友商量,让朋友与妻子王某“假离婚”,自己则与王某“假结婚”,这样就能拿到购房资格,达到买房的目的。
“讲义气”的陈某同意了黄某的请求,于是黄某与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也离了婚。离婚的次日,黄某与王某就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人物关系图)
买完房后
与原配复婚
2017年3月22日黄某(事主)与S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该银行借款981万元用于购置上海市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抵押给该银行用于借款抵押担保。2017年3月30日该房屋被过户至黄某与王某(朋友妻子)名下,黄某与王某共同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即为S银行,抵押人为黄某与王某,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2017年6月1日该银行将981万元汇入房屋出卖方账户。2018年7月11日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归黄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房贷由黄某归还,黄某与王某并将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黄某与王某登记离婚。2018年7月12日双方各自与原配偶耿某、陈某复婚。黄某、王某与S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2019年10月该房产变更登记至黄某一人名下。
事主身亡后
贷款谁还?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月都按时归还房屋贷款。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黄某死亡,此后再也没有人替他继续偿还房屋贷款。
S银行便于2020年12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并将王某作为第一被告。要求王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归还贷款剩余本息合计895余万元,黄某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与黄某为“假结婚”,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虽然知道黄某向S银行贷款事宜,但每月均由黄某规划贷款。2018年7月双方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黄某所有,房贷亦全部由其归还,该离婚协议书还进行了公证,故不应承担房屋贷款的还款责任。
被告耿某认可王某所述,称黄某只是借王某名义购房,双方系“假结婚”,故认可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意拍卖房屋清偿债务。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亦书面表示同意黄某遗产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律意义上
没有假结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假结婚”也需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事主)与王某(朋友妻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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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不能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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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不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法官寄语
在法律世界里,并不存在对婚姻真假的评判,法律尊重每个人对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但虚构身份关系,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弄假成真、人财两空、信用受损等不可控的种种风险。
婚姻没有真假,法官提醒您,真诚对待每一份社会关系,审慎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且行且珍惜。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