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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陵水法院对任原陵水县新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人陈某学受贿一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 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学在担任陵水县新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审核房屋报建手续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75万元。

陵水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59.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学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陵水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优势,通过公开宣判职务犯罪案件,切实增强政法干警“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永葆政法干警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清廉陵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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