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深入贯彻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聚焦河道堤防保护、水资源管理、滩区治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等黄河水安全领域问题,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严重危害黄河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的违法行为,形成法治震慑,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尖扎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11件。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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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
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01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018年11月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温室大棚,侵占黄河干流河道,对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严重危及黄河干流行洪安全。对此,尖扎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展开调查,最终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等行政机关厘清各自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协同履职,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温室大棚,及时排除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
02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
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黄河上游支流——白河干流(红原县滨河路龙壤大桥段)约360余米堤防坍塌,多处堤防护栏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相关行政机关对此未及时履行管护职责,致使河水长期冲刷导致岸线逐渐后移,侵蚀黄河湿地,同时存在堵塞河道危及行洪安全等风险。2022年5月,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对红原县水务局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案涉垮塌、破损堤防进行修缮,并对全流域堤防的现状开展整体排查和修缮。
03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景泰县某选矿厂与甘肃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松山水沙河内合作开采经营砂石,随意乱堆废料,不及时回填采砂坑,同时存在乱占乱排等现象,导致河道严重破坏,危及行洪安全。2021年10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河长制办公室对县水务局立案调查。最终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责令二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
04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
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
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普遍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问题。对此,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建设领域施工降水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调查,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务部门、税务部门、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在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提升地下水综合利用水平、追回国有财产等问题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05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
整治超采及违规取用黄河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内蒙古包头市A水务有限责任公司、B铝业有限公司、C煤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从黄河取水,内蒙古D矿产品经销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打井。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后由于行政机关整改缓慢,向包头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进行追责,对全市违法开采地下水、违法取用黄河水的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在跟进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督促水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用水排查整治行动,推动诉源治理。
06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地基沉降,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并通过塑料管直排入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于路面,水资源浪费问题突出。对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忻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忻州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核定该公司取水量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移送税务部门。
07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陕西省定边县多家油气开采企业存在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问题,多个乡镇存在违法抽取十字河河水、擅自打水井、多项指标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等现象,当地行政机关长期未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未进行地下水监测站网及信息化建设。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向定边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监管,全面排查、查处非法取水行为,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定边县水利局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08
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
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沙河(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洛阳铁检院依法向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目前,该地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09
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
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8年7月,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在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作为建设单位未将浮舟和拖轮清除出黄河河道,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依托“河长+检察长”制协作机制,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河南河务局先后将水利部督办的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河务部门及濮阳县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浮桥公司前后修订5次形成整治方案并完成整改。
10
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
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在未取得开采河砂合法资质和许可证明情况下,雇佣他人非法抽砂。2021年1月,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监管漏洞,郓城县检察院向郓城黄河河务局制发了加强法治教育、严查非法采砂、强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两家单位就进一步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模式,形成执法司法衔接合力达成共识。
11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黄河滩区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2007至2012年,东平县戴庙镇人民政府、银山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违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建设养殖场,破坏了国家的土地资源,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对东平河务局等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东平河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检察机关反映,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相关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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