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车顶还被砸个大窟窿,前引擎盖也被砸得变了形……8月22日上午,租住在位于咸阳市人民西路的咸阳陶瓷厂北区的李先生无奈的告诉华商报记者自己的遭遇。


【资料图】

陶瓷厂北区楼房墙体脱落,楼下车辆前脸被砸面目全非

李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来咸阳打工,和媳妇租住在位于人民西路的咸阳陶瓷厂北区,他平时回来,会和其他车主一样,将车停在小区外的楼下空地处。

8月17日晚上7点多,李先生回家,和平时一样,他将车停在了小区外一号楼一单元的楼下,他就回家了,等到第二天早上8点20分许,他下楼准备开车出门,来到自己车前时发现,自己的爱车被砸的面目全非。

“我看了下,是一号楼一单元的8楼、9楼处外墙墙皮脱落了,直接砸到停在楼下的我的车上,整个车‘前脸’处基本砸毁完了。” 8月22日上午11时许,李先生站在事发地点,指着楼上脱落墙皮的地方,介绍事发时的情况。

李先生说,他当时发现车辆被砸后就找到了小区物业公司,将事情反映给他们,但对方表示,事发在小区外,他们不管。随后,李先生报警了。

22日上午11时许,华商报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被砸的车辆已经拖移到旁边不远处的空地处,而事发地已拉起了警戒线,地上还隐约可看到掉落墙体的碎渣。抬头可以看见该楼上第八层和第九层处,两层高的外墙墙体已脱落,和旁边的墙体颜色形成了明显对比。

在不远处,被砸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已完全砸碎并凹陷进去,车顶处也被砸出了一个窟窿,汽车的前引擎盖被砸的严重变形,整个车面上还有脱落掉下的墙体碎块。车辆的左前侧车门也有明显的划痕,左侧倒后镜破损严重,这辆车前脸部分面目全非。

“其实我也不想有什么过分的要求,但现在确实是小区楼体的外墙脱落将我车子砸了,他们却不管,这让我也很无奈。”李先生说,他车被砸后,他还发现脱落的外墙上还有一块外墙墙体摇摇欲坠,后来公安让物业及时处理了。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一份8月18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公安分局出具的“公民报警求助受理情况登记表”显示,李先生报警后,秦都公安分局西兰路派出所在8月18日早上9点55分许接警并出警。李先生称,民警现场查看后,表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果,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物业表示设置了禁停标识,车主私自停放,不承担责任

8月22日上午,李先生再次来到了咸阳陶瓷厂北区的物业公司——咸阳欣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北区物管部负责人雷先生表示,他们承认是自己的墙体脱落所导致楼下车辆被砸,但因为李先生的车辆并未停放在小区内,小区也没有收取其停车费,加上他所停车地方两侧路口均有禁止停车标志牌,他们物业并不承担相关责任。李先生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起诉来处理此事。“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处理。”

“我们在2019年就给楼外这条路两侧设置了‘禁止停车’的指示牌,但因为小区外围属于其他公司的,他们有很多人将车开进来后就随便找地方停车,这我们也没办法。”咸阳欣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耿建超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小区和小区外的地方原来均属于咸阳陶瓷厂的,后因为体制改革,他们物业公司独立划分了出来,主要负责小区,而外围的地方则属于咸阳汇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欣实业)。

耿建超介绍,他们小区墙外的地方都属于汇欣实业,而根据消防部门的划定,紧邻他们小区外的这条路从中线位置分开,一半属于小区消防通道,一半属于汇欣实业消防通道,所以他们早在几年前也在该路两端设置了警示牌。

华商报记者在路两段也看到了分别栽有“消防车道,全段禁停”等字样的牌子。但该路段内的空闲地方还是停满了车。

“我们也劝过车主,不让给消防通道停车,但没人听。”耿建超说,他们也没法直接将车拖走,只能看着一些车主为图方便,将车停在此路段上。

耿建超表示,事发后,他们也召开了专题会议,并联系了专业人员,将对小区内的所有墙体进行维护,排除安全隐患。

8月22日中午,华商报记者从汇欣实业一名张姓负责人处了解到,他们商场之所以会让小区里的车辆进出,也是因为小区位置特殊,为了方便小区业主才允许他们停车的,如果进出小区有其他出入口,他们会杜绝小区业主车辆从市场内进出的。

该负责人称,当事人的车是被小区掉落的物体砸了,按常理应该是小区物业负责。“让当事人下午上班了来,我们会帮忙去找小区物业协商处理。”

8月22日下午,李先生联系了华商报记者,称他下午去找了汇欣实业,但经联系,物业方不同意协商处理,下一步他准备找律师,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律师观点:物业及市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权晓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有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的义务。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物业因为没有对建筑物进行及时的维修,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当事人给市场(汇欣实业)已缴纳相关的停车费用,所以市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贾凡 编辑 武文文

关键词: 赔偿责任 面目全非 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