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路上铺沥青了,晚上7点多出门踩上沥青打了个趔趄,一颗门牙摔坏了,腿也磕伤了。”近日,洛南县阳光庭园小区业主吴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小区修缮道路未事先通知,没有设置防护标志导致她意外摔伤,和施工方多次协调未果。对此,洛南县房管局表示,伤者和施工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将继续帮助协商。

业主:


(相关资料图)

小区铺沥青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摔倒

吴女士告诉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她今年44岁,9月5日晚7点多她出门买东西,不知道小区广场路附近路上铺了沥青,刚踩上去被粘了一下,打了个趔趄人就摔倒了,一颗门牙摔坏了。

“后来我才知道沥青是当天下午5点多铺的,小区铺路也不事先通知,也不设施标语和设施,听说好几个人都摔倒了。”吴女士告诉记者,她摔倒事发3小时后路边才设置了防护线,后来隔了一天到9月7日才张贴了施工通知书。

吴女士称,在相关单位的协调下,她和施工方协商了很多次,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她没有别的想法,只要施工方给她把牙看好就可以。

房管局:

积极帮助伤者和施工方协调

据了解,洛南县阳光庭园小区提升改造项目是由洛南县房管局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路段为小区内部道路以及主道路,主要内容是铣刨路面、洒油铺油等,施工周期从9月8日至9月11日,施工单位是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就吴女士受伤一事,记者联系施工方未果。9月13日,洛南县房管局负责该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一直积极帮助伤者和施工方协商此事。他告诉记者,早在8月份房管局就在小区张贴过告知书,让大家提前清理路边堆放的物品,统筹安排好相关事宜,业主此次不慎摔倒和没注意到通知有一定关系。

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就赔偿事宜伤者和施工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接下来他还会继续帮助协商。

律师:

施工方负有设置提醒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义务

9月13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他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施工时,有两项义务,一是设置提醒标志,且标志要明显;二是采取安全措施,比如设置围挡。此事中,施工方仅张贴告示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比如设置围挡。

赵良善表示,吴女士路过施工地时,也负有注意义务,如吴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应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

据赵良善介绍,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施工方承担80%至90%的责任,伤者承担10%至20%的责任。他建议施工方尽量与吴女士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吴女士可收集相关证据,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划分各方的法律责任,从而兼顾各方的利益。

华商报记者 程娟 编辑 刘靖

关键词: 安全措施 注意义务 设置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