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资料图)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中小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14:30在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开元路2号的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大楼12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宏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5日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9,835,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9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6,530,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4,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4,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8项,除《关于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他6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兑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兑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洁、张丽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关键词: 股东大会 股份总数 中小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