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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

某日清晨,被告胡某在小区外无名道路上遛自家的金毛犬,因道路行人稀少,便放任爱犬自由撒欢。此时,年近七旬的原告王某骑着自行车相向而来,因看到被告与其同侧而行,且犬只未拴绳,遂提前变道至路对侧绕行,但行至交汇处,被告的金毛犬窜向原告自行车,致其倒地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当日晚间,原告的家属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事实存在,但无原始现场证据,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因双方对医疗费等损失赔偿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原告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各单项医疗费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的意见是无法区分具体的各项费用,无法得出可用的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在临时道路上未靠右侧行走且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突然横过马路与原告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其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虽为下坡,但坡度较小,原告靠右侧骑行,无踩、蹬等加速动作,且在看到犬只后及时避让至道路另一侧,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在事故中无过错。虽然原告自身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定的过错理由。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文明养犬,遛狗栓绳。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贾媛丽

关键词: 基础疾病 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