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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聊天引发的侵犯人格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阿诚(女)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网友阿民(男),在聊天过程中,向阿民发送了自己的生活照片,其中还包含几张裸照,但由于双方并没有继续联系下去,阿诚很快就删除了阿民。谁知到了2017年,就在阿诚与男友甲某即将订婚时,甲某竟然收到阿民发来的阿诚的裸照,这让甲某大为光火,虽然两人最后还是结了婚,但婚后甲某仍反复提及此事,导致双方争吵不断,2021年离婚。
离婚后,阿诚以为“裸照风波”到此结束,但2022年2月份,她的朋友再次收到阿民发来的照片。阿诚不堪其扰选择报警,民警依法对阿民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阿诚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阿民删除其所有隐私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到本案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在开庭之前约见了阿诚,对其心理状态和内心想法进行了深入了解,耐心进行了疏导。庭审中,阿民承认因不满被阿诚删除好友才做出冲动之举,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照片也已经在派出所全部删除,并当庭向阿诚赔礼道歉,阿诚当庭表示接受。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民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综合其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阿民支付阿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阿民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请记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社交软件恶意传播他人私密照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任性而为。同时,广大女性也应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向别人发送自己的私密照片,以防泄漏传播。在遭遇侵权后,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