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冬以来,我县持续干旱,无明显降水,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形势异常严峻。为进一步消除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资料图)
一、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即日起,全县范围内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二、职责分工
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及所属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助做好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刑事、治安案件,对阻碍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审批。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加强路面门店的巡查工作,倡导沿街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政策,做好重点时段和区域内的除尘、降尘工作,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处罚。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殡葬服务过程中,宣传引导服务对象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企业、商户禁放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实时监测预警,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
(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烟花爆竹禁放监督管理,积极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对禁放规定进行宣讲,积极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师生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十)经发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市民发送倡议短信,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酒店、旅游景点及各类文化活动进行烟花爆竹禁放监督管理。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公交车安全监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上车,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电子显示屏等开展禁放宣传。
三、处罚处理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局会同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取缔并按上限处罚;
(二)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追责;
(三)单位职工因单位教育管理不善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一律在媒体上检讨曝光;
(四)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一律追责。
四、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0911-5623884(应急局)
0911-5625077(市场监管局)
0911-5626528(城管局)
0911-5622210(民政局)
0911-5623976(生态环境局)
0911-5622301(住建局)
0911-5622367(文旅局)
0911-5622283(交运局)
0911-5626229(消防大队)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