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以“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为主题开设专题论坛,其中议题一以“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协同机制”为主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李伟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价值导向及几个重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以《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协同共治》为题做了分享。

李伟表示,为推动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建设资本市场良性维权生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出台了《规定》。《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为四部分,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导向:一是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二是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三是践行正当程序,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四是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李伟认为,接近司法是证券集体诉讼的重要价值所在。为降低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规定》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用、通知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原告;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颁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投资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贯穿着公平与效率并重、法治与发展并举、诚信与创新兼顾的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提升人民法院全面服务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有韧性与有温度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进一步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压舱石,但代表人诉讼不是投保机构自拉自唱、孤芳自赏的独角戏。为履行好证券法赋予的法定公益维权职责,投保机构既需要固本培元、苦练内功,也需要广结善缘,与人民法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及资本市场各方建立起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协同共治体系,公平高效地化解证券代表人纠纷。(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关键词: 投资者保护机构 降低诉讼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