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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近日印发实施。19日,省消防救援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规定》有关情况。

《规定》指出,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对应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据事故性质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并将相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调查组通报。检察机关将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规定》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规定》同时明确,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李启航 方思伟)

关键词: 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