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市民询问有关供热测温等问题。昨天,记者针对市民集中反映的问题走访了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由供热专业人士白志坚就市民关注的供热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可以协商测温时间

一些市民因为工作等原因白天不在家,还有一些市民感觉晚间家中供热效果不好,希望进行测温。针对这一问题,白志坚表示,正常情况下,向供热单位申请供热测温的时间为每天8时至21时,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时间。

家里温度计显示的数字不能做依据

据介绍,测温得出数值是有严格标准的,比如:测温时,供热单位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等。因此用热户家中常用的温度计上显示的数字,只能供个人参考,不能作为测温的结果或依据。

测温结束市民应该索要这些凭证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万一家中暖气不热可以申请测温,但申请测温后,需要拿到哪些凭证,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白志坚介绍,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供热单位按入户测温有关要求进行测温;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温度不达标可申请退费

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的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用热户可在供热期结束后,持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和测温记录单向供热单位申请退还房屋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记者胡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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