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是科技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3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举行《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出席,解读《实施意见》,并介绍江苏将如何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近年来,江苏省财政系统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保障重点,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省财政科技支出从2015年的372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675亿元,年均增长10.4%。在各级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下,江苏已成为全国创新活力最强、创新成果最多、创新氛围最浓的省份之一。
随着财政科技投入的逐年增长,如何管好用好财政科研经费、发挥财政资金的应有效益成为重中之重。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赵光表示,江苏紧密结合全省科研经费管理实际,在“科技创新40条”和“科技改革30条”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意见》,20条举措助力科研人员加薪减负,让科研经费更好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开展包干制试点,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
为有效减轻科研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的压力,并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为机动灵活、更加符合科研规律,《实施意见》扩大了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一方面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将省级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另一方面下放经费使用调剂权,直接费用中各科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积极探索更为宽松和柔性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明确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动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的具体使用,在经费管理上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针对科研人员存在的事务性负担,《实施意见》鼓励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和推进无纸化报销,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财务报销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科研。并可通过改进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探索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解决科研人员报销时的“找票”“贴票”等问题。
在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看来,科研经费实行“包干制”是为科研人员减负、对经费使用“松绑”、激发创新活力的有利举措。他表示,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自今年起将全面试点经费使用“包干制”,具体落实到申报、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各项环节,激励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人才勇闯科研的“无人区”,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当中,释放创新活力。
以人为本,提高科研经费用于“人”的比例
赵光认为,人是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以人为本,加大对“人”的激励力度,才能真正激发和释放科研队伍的创新活力。
《实施意见》在更好地尊重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能动性、调动人的积极性等方面采取了针对性措施。通过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并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两项举措,在解决科研人员“可以有钱发”的问题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有钱可以发”,确保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地见效。另外,针对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充分保障聘用人员的权益,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高校是科研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也是承担科研项目的主体部门。据省教育厅副厅长潘漫介绍,目前全省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达8.7万人,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达2万多人。为确保新政策在高校落地见效,省教育厅将在充分调研和征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并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真正提高高校科研人员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健表示,为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江苏先后出台多项倾斜政策以加大对科技人员的薪酬激励。在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加大对高端人才分配的倾斜力度、实行多元化薪酬分配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激励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政策投放,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让科研经费“放、管、服”有机结合
随着科研经费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实施意见》坚持服务导向、放管并重,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依法合规。一方面,《实施意见》强化了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等。另一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在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因本次《实施意见》是在前期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赵建国表示,按“已有政策不重复制定”的原则,《实施意见》不再对江苏已制定且执行状况良好的改革政策进行重复规定。
针对《实施意见》发布时已结束或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科研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原有政策执行。针对仍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针对《实施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记者 柏丽娟 王宛璐 干石泉 李佳媛
关键词: 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