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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共八个方面19条,总体要求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实施意见》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做出细化:明确对特困、低保等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主要是尽量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确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

《实施意见》明确了基本救助水平,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主要是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力减轻困难人员负担。

《实施意见》明确,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记者 王宛璐

关键词: 医疗费用 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