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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了解到,我省29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

《办法》规定,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发放奖励金;将符合条件的军人、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在生活保障方面,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县以下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专门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办法》明确,年满60周岁且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等群体,可以申请光荣院优惠服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年满60周岁优抚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住房方面,配偶随军后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保障住房时,应当优先安排。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食宿费补贴;参加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并发放奖学金。(记者 金亦炜 唐悦)

关键词: 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