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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日公布,该院通过创新引入“预和解模式”,在江苏澄星破产和解案受理后第31天即出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取得22亿元占用债权收购款并予以分配,第45天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助力上市公司消除了“退市风险警示”。该案是我省首例、全国第二例上市公司和解案,也是全国首例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和解申请的破产案件。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黄磷、磷酸、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9年以来,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澄星股份也随之经营困难、盈利下降,银行不断压缩贷款,部分客户流失,诉讼急速增多,自去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去年11月,江阴某建筑制品厂向无锡中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受理后,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其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并提出和解申请。在此情形下,无锡中院引入“预和解模式”,即在和解受理前确认主要债权人意见,分析和解协议草案能否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执行完毕,充分研判是否存在和解不成、转入破产清算的可能性等。在充分论证和解可行性的基础上,无锡中院将庭外重组的商业成果转为庭内和解方案,用最短时间完成了案件裁定受理到执行完毕的审判全流程。8月15日,澄星股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企业“退市”危机得以解除。
无锡中院金融庭庭长沈君介绍,此前上市公司的破产挽救几乎全部通过重整完成,本案的成功审理创新了上市公司的挽救方式,且和解协议中约定对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额清偿,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庞遵美 顾敏)
关键词: 公司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