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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杜小军等34人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杜小军、杜纪红等人在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东南200米处私自开凿“黑煤窑”出煤获利,期间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共计2700余吨,非法开采的原煤被被告人宋晓卿、徐红明等人收购。经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勘测核算,被告人的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达3万余吨,破坏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2021年12月15日晚,该非法采矿点发生透水事故,22名工人被困。经抢险救援,20人成功脱险,2人遇难。
法院认为,杜小军、杜纪红等23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杜小军、杜纪红等11名被告人在非法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宋晓卿、徐红明等11名被告人明知杜小军等人开采的煤炭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居间介绍买卖或帮助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杜小军、杜纪红等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1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犯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孝义市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就本案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在审理后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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