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阳县男子赵某,将装有鞭炮的背包放在朋友老安的车上,结果引发爆炸起火。老安被严重烧伤,老安的儿子小安不幸被烧身亡。2022年8月,赵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五年。
老安和小安是父子俩,都住在陕西泾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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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晚,老安联系朋友赵某欲用其POS机刷卡套现,并约定次日见面。案发当日上午,赵某驾车来到泾阳县泾干街道冉家村其朋友贾某某家。当日10时许,老安联系赵某后由儿子小安驾驶小轿车拉载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老安到冉家村接赵某,赵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的后排座位,将其携带的装有鞭炮、气球、红色线帘等物品的背包放在其脚底处。
随后小安驾车来到泾阳县泾干街办中心街北侧路沿处,赵某在车上用POS机给老安刷卡后下车到附近邮政储蓄银行取钱,老安、小安在车上等候。11时47分许,小轿车发生爆炸并燃烧起火,赵某从银行出来见此状况直接离开现场。
事故发生后,小安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小安全身多处中重度烧伤,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1/3以上,尤其头面部烧损严重,死亡原因符合烧死。老安经群众抢救后逃出车辆,于当日进入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16日出院,住院47天,被诊断为:累及体表80%-89%的烧伤,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肺大疱。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双手功能丧失,伤残等级属四级;面部遗留色素改变伴瘢痕形成,伤残等级属七级;颈部、胸腹部及四肢遗留瘢痕,伤残等级属九级。
经鉴定,大众牌小型轿车着火原因分析是该车副驾后方易爆物爆炸所致。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新城大队对本起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大众汽车起火原因排除外界火源、排除车辆电路故障,起火原因系汽车舱内车辆副驾驶座位后方易爆物爆炸所引起的火灾。
老安在案发后说,他联系了赵某想通过赵某从他的信用卡中刷出点钱,他儿子小安驾驶白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载着他先去冉家村接上赵某,赵某当时背着一个土黄色的帆布包,上车后坐在副驾驶的后面。在车上赵某用他的信用卡在其POS机上操作后,说要找个邮政银行取现,并说182附近有邮政银行。到11时30分许,小安开车到达祥安雅居花园小区门口的邮政银行,赵某就下车取钱去了,但没有拿包,他和小安在车上等着。他当时有点困就眯了几分钟,就听见小安大喊说爸,爸有火,他睁眼发现车前挡风处工作台上有个直径约30厘米的红色火球,就赶紧开副驾驶的门但没打开,他就眼睛一闭,嘴一捂,就从驾驶室方向的车门处爬了出去,他儿子好像还把他往外推了一把,爬出来后他就在地上打滚,周围有很多群众拿着灭火器救火,还问他叫什么名字,他就大喊赶紧救他娃。他看见车在着火,然后听到一声巨响,接着就被120送到医院了。
赵某的妻子则说,案发前她和赵某开车去她娘家时发现车后座气罐上放着一盘鞭炮,赵某说是给朋友订婚过事用,她就没再管,后来就再没见过那盘炮。事发后赵某告诉她老安车爆炸的那天,他把车上的那盘炮装在包里,后来将包放在老安车上了。
当天现场一位目击者说,案发当日他在中心街祥安雅居小区门口西边扫街道,突然听见一声爆炸声,他抬起头就看见一辆车头朝西停放在中心街路北,白色大众车先是后备箱升起一团黑烟,随后车辆底盘冒火,最后车内火势凶猛,在爆炸时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被气流从车辆的驾驶位推出,不停的在地上打滚,还一边喊车上还有娃呢,让救人。之后跟前的群众就用灭火器救人,十分钟左右后,祥安雅居小区物业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使用消防栓才将火势控制住,他看见车驾驶位上还有一个人被烧死了。
另一位目击者说,当天一辆车头向西停放的白色大众小轿车起火了,他们三人就拿起灭火器上去灭火,车副驾驶门是打开状态,有个年龄大点的男的在车的左侧,马路中间躺着,一个劲的喊着救命,车内火势非常大,周围人也多,都在救火。火灭到一半的时候,他发现驾驶位置上还有一个男的,应该是二十来岁的小伙,靠在座椅上,已经被烧的面目全非。
赵某到案后供述称,因他朋友杨某在三渠镇白杨村熊记饭店订婚,他准备去给放炮,就从家中拿了一卷炮放在他车气罐的铁盖子上,是一卷圆形的红颜色鞭炮,直径约30多厘米。案发当天他把鞭炮装在包里带到老安车上,把包放在了副驾驶后面的地板上,包的拉链拉着,也没告诉小安老安二人包内装有鞭炮。他就自己去取钱了。约15分钟取完钱出来他没走到路边就听见“咚”的一声巨响,还伴随噼里啪啦的炮声,他确认了一下是他们开的车炸了,看见已经有人拿灭火器了,心想人肯定也被烧了,也知道自己的包里装着鞭炮,当时害怕承担责任就离开现场,往西走了会坐了辆出租车离开了。
陕西省泾阳县法院一审此案认为,赵某明知鞭炮为易燃易爆物品,仍将鞭炮放入车内,由于鞭炮燃爆导致车辆自燃,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财物损失9910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某携带鞭炮乘坐被害人驾驶的民用小轿车,引起爆燃致车辆燃烧,并造成被害人小安死亡,被害人老安重伤。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着火原因进行鉴定,排除外界火源、车辆电路故障引燃车辆的可能性;西咸新区消费救援支队泾河新城大队据此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大众汽车起火原因排除外界火源、排除车辆电路故障,起火原因系汽车舱内车辆副驾驶座位后方易爆物爆炸所引起的火灾;从本案爆炸现场提取的鞭炮中检出成分与汽车后排鞭炮粘连物中检出成分、汽车后排未燃鞭炮内粉末中检出成分,和蒲城县星诚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鞭炮成分均一致。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