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法对恶意逃避执行,故意隐瞒、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党某、公司股东兼董事秦某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资料图片)
PART-1
案情简介
在某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吴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成都中院指定锦江法院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超一亿元,执行期间,由于被执行人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陕西省某中院申请了破产重整,承办法官遂对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吴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冻结,锦江法院仅实际冻结到其银行账户金额十余万,与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一亿余元相差甚远,案件一度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PART-2
执行经过
面对执行困境,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最大实现,承办法官委托西安当地法院调取了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过对相关数据的梳理分析,承办法官发现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与其工会委员会的银行账户有数笔不正常的交易记录。
掌握这一线索后,承办法官依法立即调取了本案立案以来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全部详细交易记录。
经过对上述材料全面的核查、分析、比对,承办法官发现了隐藏在交易数据下的“猫腻”,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为规避执行,利用其工会委员会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经营,近一个月时间,收取高尔夫会费、消费款等超400余万元,并将收入的会费、消费款等代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给了第三人,以此逃避执行,致使该案执行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针对被执行人西安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锦江法院依法作出前述罚款决定。
接下来
成都法院仍会紧盯本案执行后续
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保证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得到最大实现
PART-3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负有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触摸红线逃避对抗执行,故意隐瞒、转移、隐匿财产的老赖行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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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7期>
供稿丨锦江法院
编辑丨李 琪
校审丨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