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陕西建工控股旗下陕西三建工作失误 680万拖垮分包人”的贴文在网上流传,这篇文章称,汉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川机床)2008年的一个工程项目,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使得西安一家建筑分包商陷入绝境。


【资料图】

已经被破产拍卖的汉川机床,这一次引起关注,是因为2008年与A股上市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0248)旗下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三建)承建大型数控机床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

这一项总标的2500多万的工程项目,2008年开工,2009年年底验收,汉川机床和陕西三建来回拉扯,最终还剩下680多万没有定论。

在本次事件当中,有几个核心疑问点,值得关注:

分包人和借用资质挂靠人有没有区别?

在此事件中,陈先生以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0248)旗下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三建)承建大型数控机床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所有正式合同都是陕西三建与汉川机床签订。

陈先生也确实借用陕西三建的资质承包了这个项目,但即使如此,也撇不开陕西三建的主体关系,陕西三建已经收取陈先生总工程款的2.3%作为管理费用,就说明是有主要负责责任,以此为借口逃避没有收回全部工程款的担当,很显然这不是一家有经营担当的诚信企业。

在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关键点上,陕西三建到底有没有责任?

陕西高院(2020)陕民终349号判决书明确显示:陕西三建作为专业的建筑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

陕西高院判决陕西三建不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判决书白底黑字写的很清楚,作为一家正规的资历深厚的工程企业,陕西三建直到2017年也没有行使这一项明显有益收到尾款的权利,才导致了后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时任陕西三建法务处处长周静负有不可推脱的连带责任

时任陕西三建的法务处处长,本次项目的法律代理人周静,已经从业数十年,可以说是工程项目法律方面的专家,却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点上,毫不理会陈先生的数次提醒,结果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陕西三建作为合同的乙方,周静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把工作失误一推了事,这并不是一个管理合格的企业所应有的态度,相反,作为一个管理严格的上市公司,首先是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杜绝任何有可能存在的腐败投机行为,才能更好地对外展开合作。

陈先生是否有通过网络为自己发声的权利?

作为陕西三建的实际施工方和分包方,陈先生无法与汉川机床直接对话,5年来,他奔走四方,为自己的权益呼喊,尽管自己蒙受了巨额损失,也没有忘记社会担当,还为此垫付了几百万元的施工工程款,没有拖欠一分钱工人的工资,但也因此承担了更多的债务。

陈先生与陕西三建签订的协议

陕西三建与汉川机床的这个工程实际施工人是陈先生,而应该结算的款项也都是归陈先生的,陕西三建只是作为总包方,接下工程,到最后出现问题,却把所有的风险成本都甩给了陈先生,这样的行为,很明显不是有担当的正规企业所为。

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中国,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陈先生正是因为投诉无门,才采取网络发声这一条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的。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三建的司法风险已经超过1000条,历史开庭公告有数百条之多,绝大部分都是和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看来,陕西三建和分包方的矛盾问题并不在少数。

就是这样一家专业过硬、背景过硬的国有企业,却出现了如此低级的失误,一个小小的诉求过期,680多万就拿不到手了,也许680多万对于陕西三建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陈先生来讲,这也许就是公司上下老老小小生活的指望,陕西三建作为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子公司,却不顾实际施工人的死活,逃避应有的追讨剩余工程款的责任,有悖和谐社会,更缺乏社会担当和企业诚信。

关键词: 工程项目 上市公司 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