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四方责任”是关键之举
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后果很严重
当前,国内新发疫情呈点多、面广的特点,我市针对二十条措施的核心要义,进一步优化调整防控政策,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达到立体防、主动防和实事求是地防。“在此背景下,全面落实‘四方责任’是做好疫情防控的关键之举。对照二十条优化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我们要用新的思维和方法适应新的变化,细化完善落实的具体方案,才能有效提升我们疫情处置的能力,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西安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二科科长孙亚辉说。
(资料图)
“四方责任”具体指什么?孙亚辉介绍,“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辖区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单位要夯实主体责任,个人要做好自我管理。
落实“属地责任”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属地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和政府要应对辖区的疫情情况,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在应急响应期间,属地政府、村、社区要坚持24小时值守,严格落实风险人员的排查管控要求,科学研判疫情形势,采取适合本地的疫情防控策略。
落实“部门责任”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防控方案。对于部门责任,各行业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方案,增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知道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持续加强本行业的防控工作监督。
落实“单位责任”坚持防疫“五有要求”。单位责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的“五有要求”,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疫情防控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临时隔离场所。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管好单位“小门”,做好员工每日体温、症状等健康监测,督促健康异常人员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主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员工的排查登记,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等措施。
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对于每一位市民来说,都要落实“个人责任”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每一位公民都应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同时坚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全程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加强家庭室内通风、消毒。尤其是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主动报告社区,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责任落实不到位将面临什么后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个人和单位履行“四方责任”不到位,造成违法违规会有什么后果?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9.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10.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2.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中,不严格按规定对特定人群及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属地责任部门,与拒不配合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对属地责任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对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3.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江黎
海报制作:西安发布
西安报业·西安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