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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高陵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郭某从被告人张某处进购能够治疗颈肩腰腿疼痛的“苗药”等药品,后通过其在西安市某中药材市场开设的经营部,将上述药品向他人进行出售。案发后,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郭某所出售的药品均为假药。同时,被告人郭某还通过其经营部,对外出售“金玛卡”等保健品。

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认定,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不具有主治功能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对外出售,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生产不具有主治功能的非药品,并冒充药品对外出售,其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被告人郭某还出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上,被告人郭某因犯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获刑三年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宋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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