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简称为《条例》)在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在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前,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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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组织专家对先予保护对象开展价值评估
《条例》规定,对符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申报条件而未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接到申报建议满一年仍未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建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控人口容量,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在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前,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
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区、地段、建(构)筑物等,经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并告知保护责任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先予保护对象开展价值评估,对于符合法定保护对象认定标准的,应当 时完成申报认定工作。一年内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先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条例》规定,大型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等选线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确因工程技术原因无法避开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领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历史建筑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库,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公布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依法设立场所,宣传、展示、传习传统营建和修缮技艺。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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