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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榆阳法院成功执行了一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执行员孙腾的努力下,四起案件中,和解三案,执行完毕一案。申请人对该批案件的快速执行、顺利化解给予好评。

被告李某某等四人在原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办理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光大银行的贷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被告拖欠任何一期应偿还贷款达到80天,原告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银行进行赔偿。原告理赔后,被告需向原告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然而,原告理赔四被告的贷款后,四被告均未向原告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理赔金额、逾期保费、滞纳金未果。为此,原告向榆阳法院提起诉讼。榆阳法院依法审理后,分别判决四被告偿还相应赔偿金额。判决生效后,四被告迟迟没有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孙腾梳理发现四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均在定边县,于是决定赶赴定边县,将四被执行人顺利拘传到榆阳法院。

执行员对四被执行人释法明理,阐明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沟通过程中,执行员以敏锐、细致的观察,捕捉到四被执行人虽有还款意向,但资金周转困难的矛盾心理。执行员主动了解四被执行人还不上贷款的原因后,积极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接,向其讲述被执行人的困境。经过执行员不懈与双方沟通后,保险公司同意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返还款项;另一被执行人当日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到位4.3万元。

今年以来,榆阳法院围绕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持续优化速执团队办案效率,突出简案执行“快速、高效、集约、规范”,努力压缩办案用时、提质增效,实现公平正义进入“快车道”,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作者:孙腾 马亚军 常淇 曹宇文

关键词: 被执行人 保证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