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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孙某毕业后返乡务农,其所在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孙某没有拿到征地款,于是将村委会诉至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法官会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呢?

1997年,孙某考上大学,户口随学籍一并转为集体户口。毕业后,孙某将户口、档案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2013年,孙某将户口转回原籍,仍为农业户口。后孙某一直在家乡生产、生活。2020年,孙某所在村组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2021年9月,该村委会公布了征地款分配方案,明确人均分配11000元征地款,但该款项却未向孙某发放。孙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征地款11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多方询问被告不给原告分配征地款的具体原因,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款1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的土地补偿款系原告所在村组土地被征收时的补偿款,而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系该村组村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案件当庭宣判,双方均表示服判,这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大学生返乡务农村民待遇问题,在农村基层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效应。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卢荣肖

关键词: 集体经济 征地补偿 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