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落实最高检、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突出救助重点,完善救助机制,拓展救助方式,扎实开展困难妇女救助工作,取得较好工作成效,被最高检远程视频调研。近期,一件救助案件被《检察日报》报道,并获最高检官微推送。

我们的工作获最高检肯定,一起来看看具体是怎么做的吧!


(资料图)

01

建章立制,提升困难妇女救助工作质效

今年4月18日,我院会同县妇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结合今年4月1日同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其他11家单位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多元联合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将救助主体进行拓展,也规范了具体的救助流程、方法,推动救助工作质效的提升。

02

“检察+妇联”,全流程配合协作显实效

自我院与县妇联联合出台上述工作制度后,在开展困难妇女救助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均形成了较为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多维度共同开展联合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困难妇女走出困境。

“事前”

形成良性的线索互送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县妇联充分发挥与广大妇女联系密切的职能优势,将基层妇女工作者在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按照县妇联的救助要求,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线索移交县妇联。通过这种良性的线索互送机制,真正做到了对困难妇女能救助尽救助的要求。

“事中”

优势互补增强救助深度。在对困难妇女的救助过程中,我院与县妇联立足各自职能特点,发挥各自优势,保证了救助工作更加深入有效。例如,我院目前控申部门均为男性干警,在救助困难妇女,尤其是困难女性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便。通过与县妇联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工作,可以使被救助对象更乐于接受家访、心理疏导等工作的开展,保证了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再如,县妇联通过一些扶助项目,可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我们今年共同联合救助的一名事实无人抚养女性未成年人,除我院进行司法救助外,县妇联通过“苏陕协作”项目,为其争取到相应社会救助金。

“事后”

共同发力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今年以来,我院与县妇联对被救助对象开展多次联合“回访”,通过回访,一方面发现了被救助对象存在的需继续予以帮助的困难,后通过双方协同配合,解决了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发现救助资金可能存在的用作他途的风险,通过协调,形成了资金监管方案,确保救助资金实实在在用在帮助被救助对象。例如,今年我们在回访被救助对象王某(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发现王某监护人(其舅舅)在保管救助金的过程中,存在将救助金与其整个家庭支出混同的问题。发现该问题后,我院联合县妇联,召集村、镇相关工作人员,对王某监护人开展了批评教育。并通过沟通协商,形成了救助金监管方案:由村委保管一部分救助金,待王某成年后交给王某自己支配。其余救助资金由王某舅舅保管使用,必须用于王某的生活、学习,具体支出情况需按季度向村委报告。

03

“1+1+N”,提升救助工作广度、专业度

在开展救助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除“检察+妇联”的“1+1”协作模式外,还通过与其他N个单位协作、邀请N个“外脑”参与,将救助工作的广度、专业度进一步提升。

除与县妇联开展常态化协作工作外,我院在救助困难未成年女性的过程中,以《关于加强涉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多元联合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为指引,协调县民政局、县教体局等多部门,通过对被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医疗救助、心理疏导、落实基本生活补贴、落实教育免补资金等,多维度开展联合救助工作,提升救助工作广度,切实解决被救助对象多方面困难。

此外,在开展司法救助的过程中,邀请听证员、特邀检察官助理以及专业心理咨询师等具备专业知识的“外脑”,专家骨干们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救助工作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让救助工作更公开、更公正,也促进了救助工作水平的提升。

文 | 何  岩

审 | 吕  晓 罗奇申

编 | 王  锴

关键词: 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